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事宜、法律法规

日期:2016-01-27 12:00:00 / 人气:1957

1.1基本定义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组织抽查、评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这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2子项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

 

3单项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包括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防烟分隔;防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建筑灭火器;其他灭火设施。

 

4综合评定

 

 

 

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结论。

 

1.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3)建设工程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

(4)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目前颁布并实施的建设工程相关消防国家和行业标准分别见明日文章公布)。

 

1.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1.3.2基本程序

(1)受理阶段;

(2)交办阶段;

(3)资料审查阶段;

(4)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阶段;

(5)综合评定阶段;

(6)技术复核阶段;

(7)行政审批阶段;

(8)制作验收意见书并送达阶段;

(9)建档阶段。

 

1.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资料审查
 

1受理前形式审查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登记证明文件;

(7)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纸、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系统调试开通报告等)。

 

2现场验收前实质审查

 

 

 

验收人员在组织现场检查测试前必须在审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档案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填写消防验收资料审查记录表:

(1)审查申请人申报的竣工图纸是否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相符,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和相应入档标准;

(2)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审查申请人提供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与建设工程设计审核档案、消防设计审核案件修改移交记录表和设计图纸是否相符;

(4)审查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核实消防设施是否按设计文件施工、功能与联动控制测试项目是否完整、测试结论是否合理;

(5)审查消防产品供货证明、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是否与验收个案选装消防设施相符,是否符合国家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6)审查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他燃烧性能证明资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核实内部装修材料、阻燃制品的选用、燃烧性能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7)审查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纸、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记录、自动消防系统调试开通报告、外墙(屋顶)保温材料委托检测报告。

 

3建档前整体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所有案卷应在审批完毕后30日内立卷建档,具体档案内容应包括: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其审批材料;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于消防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是指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7)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登记证明文件;

(9)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纸、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系统调试开通报告、消防验收资料审查记录表、消防设计审核案件修改移交记录表等);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

作者:海南大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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