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施工设计中的问题分析及解决对策
日期:2015-07-09 16:46:00 / 人气:1573
目前对很多建筑物以及公共场所的消防检查中,很多场地和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安装的并不规范或者仅是做表面功夫,一旦发生灾难后果不堪设想。以下对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一、建筑消防系统中自动给水设施的设计原则以及日常检查中遇到的问题。
在建筑单位装修时将吊顶私自盖章处通透性栅栏,原先没有设计吊顶的地方加设吊顶,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用于喷水的喷淋配水管以及喷头的设计安装仍沿用原先设计,导致不能喷水,对灭火的效果产生严重的影响;在建筑物的室内进行装修涂层时错误的将灭水系统中的喷头也进行涂刷或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在喷头上悬挂广告,这些都会影响喷头的反应时间,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达不到预先效果。更有甚者,私自关闭报警阀中的水源控制阀或者关闭喷水灭火系统与延迟器之间的出水口管道阀门等,这些都会降低建筑的安全性。建筑在施工时对室内消火栓的设计、间距和水柱都是按照国家标准严格规定设计的,对配套的消防自救卷盘没有强制性规定,这就造成了,万一建筑物失火,一般居民不会使用具有专业性的高压消防水带,消防部门在进行救火时都是使用自身配套的消防设施,对建筑物内的消防水带不会进行使用,导致建筑物内自配的水带成为一种摆设,达不到其最初的设计目的。建筑物在进行建造时为了美观和绿化需要,将室外的消火栓认为隐蔽或者改装起来,连同建筑内部的消火栓也一起改装,致使管理人员或者居民在发生火灾时使用极为不便,这些问题都是造成火灾蔓延的罪魁祸首。
二、对建筑中消防设施材料设计原则以及监察到的问题。
建筑构件以及建筑材料的耐火性、燃烧性等决定了建筑的耐火性能,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中隔墙、楼板、梁柱等建筑构件的规格类型、防火层的厚度都进行了严格规定,必须达到建筑物所应具备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的相关要求。例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钢质梁柱按要求需要涂刷标准厚度的防火材料,用来达到国家规定的耐火极限,但是在建筑竣工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期,由于在使用过程中维护不及时或者在施工的时候工人涂刷质量不达标,造成建筑材料上的防火涂料出现气泡、脱落、开裂等现象,特别是厚浆型的钢结构上的防火涂料更容易出现问题。一旦防火涂料发生破坏,建筑本身的耐火性能直接下降。很多建筑在竣工验收完成后在使用阶段,自身因为管理或者采光需要,将防火隔墙私自改造成普通的玻璃隔墙;将建筑消防装置中的气体灭火系统所在的机房中的防火墙私自改装成普通的玻璃门窗,使得耐火墙失去耐火的功效,发生火灾时不能隔热阻火。国家规定建筑内消防墙的耐火极限不能低于1.0h,如果低于这个指标,都是起不到作用的。
三、消防通道的设计原则以及监督监察中遇到的问题。
建筑内消防设计中对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火门都做了合理规划,对发生意外时帮助疏散的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也进行了设计安装。但在消防监督人员的检查中发现很多建筑内的安全出口不通、上锁或者被杂物堵塞,应急照明灯损坏之后不及时复修或者照明度达不要相关要求,甚至存在有些建筑单位为了节约开支将疏散指示灯的充电线路私自剪切破坏,或者管理人员对应急灯具的使用方法不明确,对应急灯具进行频繁的开关现象,导致应急灯具的使用年限明显缩短。这些建筑物在当初建成时都是经过严格的消防审批程序进行设计实施,但是在使用后期,这些消防设施绝大多数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仅是为了应付消防检查部门检查的表面工具。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安装原则以及出现的问题。
目前我国消防技术方面的规范制度对建筑内的排烟系统做了明确规定,规定指出:机械排烟口在日常不工作是应该及时关闭,发生火灾时只需对防烟分区和着火区域的排烟口打开进行排烟。但是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可以看出建筑管理者对排烟口的管理并不到位,将排烟口经常打开,直接影响了排烟口排烟的效果。建筑施工者为了达到节省开支的目的,私自将排风口和排烟口进行合用,这对排烟效果大大的降低,在发生火灾时使管理人员难以判断出排烟口防火阀应该开启还是关闭,分辨不清应该如何操作,一旦发生火灾,建筑内装有的防烟、排烟装置也发挥不了作用,很大程度上给施救者增加难度。消防设施对保障整个建筑的和人员的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人们对消防设施的重要性也有很高的意识,所以目前在建筑中消防设施的基本都是安装到位,设计也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但是,这其中存在着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就是人们对于如何正确使用消防设施方面的知识很薄弱。
现对建筑消防设施不能发挥其作用,提出如下解决办法:
一、对消防技术的服务机构相关的建议。
要缩短建筑消防装置和现实使用之间差距的主要调节者是消防技术的服务机构,但是目前我国设置的消防设施服务机构管理制度不严,缺乏诚信制度和自律制度,对一些在施工时私自降低消防材料质量的企业、在日常检查中提供虚假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检测文件的企业、对消防设施维修不合格的企业公安消防部门缺乏有力的查处,这都将造成消防设置的材料市场、维修市场、安装市场上的秩序混乱,造成消防材料和设备质量参差不齐的不良社会现象。只有对消防技术的服务机构加强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其法律责任和进行明确的处罚制度,才能保正建筑消防设施质量问题和为消防设施能够正常使用提供保障。
二、关于消防安全的责任问题。
现在在一些建筑中,都高度重视消防设施的建设,但对消防设施的后期管理重视不够。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在设计之初、在施工、监督、检验和后期投入使用的一系列过程中,各个过程都要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主体,最后才是消防部门的监管责任。但是在日常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消防设施在设计、建设时的责任主体相对比较忽视,扩大了监管部门的责任。消防设施的维护人员水平和素质较低,有些根本不懂这些消防器材和系统的操作和作用,有些单位甚至不具备消防设施的维护人员;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为了节约开支或者根本不重视对消防器材的维护;消防的监督管理部门面对庞大的需要监督的单位,力量薄弱,难免遗漏,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需要克服的问题。例如: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人员进行培训,做到持证才能上岗,加大防火救灾的宣传力度,使居民遇到火灾时能够沉着应对以及使用基本的消防器材等。这样才会使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发挥作用,对居民的生命财产起到保障作用。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所需的消防设施数量也不断增加,应用范围也随之增加,对防范火灾和对发生火灾的第一时间起到的灭火作用越来越大。建筑内的消防设施都是根据国家的规定进行设计的安装的,这些消防设施在遭受火灾初期时起到的灭火作用是无人能比的,人们对这些先进的灭火装置和系统也逐渐依赖,要想将这些消防装置在发生火灾时起到应有的作用,需要各个部门和居民的密切配合。
一、建筑消防系统中自动给水设施的设计原则以及日常检查中遇到的问题。
在建筑单位装修时将吊顶私自盖章处通透性栅栏,原先没有设计吊顶的地方加设吊顶,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用于喷水的喷淋配水管以及喷头的设计安装仍沿用原先设计,导致不能喷水,对灭火的效果产生严重的影响;在建筑物的室内进行装修涂层时错误的将灭水系统中的喷头也进行涂刷或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在喷头上悬挂广告,这些都会影响喷头的反应时间,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达不到预先效果。更有甚者,私自关闭报警阀中的水源控制阀或者关闭喷水灭火系统与延迟器之间的出水口管道阀门等,这些都会降低建筑的安全性。建筑在施工时对室内消火栓的设计、间距和水柱都是按照国家标准严格规定设计的,对配套的消防自救卷盘没有强制性规定,这就造成了,万一建筑物失火,一般居民不会使用具有专业性的高压消防水带,消防部门在进行救火时都是使用自身配套的消防设施,对建筑物内的消防水带不会进行使用,导致建筑物内自配的水带成为一种摆设,达不到其最初的设计目的。建筑物在进行建造时为了美观和绿化需要,将室外的消火栓认为隐蔽或者改装起来,连同建筑内部的消火栓也一起改装,致使管理人员或者居民在发生火灾时使用极为不便,这些问题都是造成火灾蔓延的罪魁祸首。
二、对建筑中消防设施材料设计原则以及监察到的问题。
建筑构件以及建筑材料的耐火性、燃烧性等决定了建筑的耐火性能,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中隔墙、楼板、梁柱等建筑构件的规格类型、防火层的厚度都进行了严格规定,必须达到建筑物所应具备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的相关要求。例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钢质梁柱按要求需要涂刷标准厚度的防火材料,用来达到国家规定的耐火极限,但是在建筑竣工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期,由于在使用过程中维护不及时或者在施工的时候工人涂刷质量不达标,造成建筑材料上的防火涂料出现气泡、脱落、开裂等现象,特别是厚浆型的钢结构上的防火涂料更容易出现问题。一旦防火涂料发生破坏,建筑本身的耐火性能直接下降。很多建筑在竣工验收完成后在使用阶段,自身因为管理或者采光需要,将防火隔墙私自改造成普通的玻璃隔墙;将建筑消防装置中的气体灭火系统所在的机房中的防火墙私自改装成普通的玻璃门窗,使得耐火墙失去耐火的功效,发生火灾时不能隔热阻火。国家规定建筑内消防墙的耐火极限不能低于1.0h,如果低于这个指标,都是起不到作用的。
三、消防通道的设计原则以及监督监察中遇到的问题。
建筑内消防设计中对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火门都做了合理规划,对发生意外时帮助疏散的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也进行了设计安装。但在消防监督人员的检查中发现很多建筑内的安全出口不通、上锁或者被杂物堵塞,应急照明灯损坏之后不及时复修或者照明度达不要相关要求,甚至存在有些建筑单位为了节约开支将疏散指示灯的充电线路私自剪切破坏,或者管理人员对应急灯具的使用方法不明确,对应急灯具进行频繁的开关现象,导致应急灯具的使用年限明显缩短。这些建筑物在当初建成时都是经过严格的消防审批程序进行设计实施,但是在使用后期,这些消防设施绝大多数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仅是为了应付消防检查部门检查的表面工具。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安装原则以及出现的问题。
目前我国消防技术方面的规范制度对建筑内的排烟系统做了明确规定,规定指出:机械排烟口在日常不工作是应该及时关闭,发生火灾时只需对防烟分区和着火区域的排烟口打开进行排烟。但是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可以看出建筑管理者对排烟口的管理并不到位,将排烟口经常打开,直接影响了排烟口排烟的效果。建筑施工者为了达到节省开支的目的,私自将排风口和排烟口进行合用,这对排烟效果大大的降低,在发生火灾时使管理人员难以判断出排烟口防火阀应该开启还是关闭,分辨不清应该如何操作,一旦发生火灾,建筑内装有的防烟、排烟装置也发挥不了作用,很大程度上给施救者增加难度。消防设施对保障整个建筑的和人员的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人们对消防设施的重要性也有很高的意识,所以目前在建筑中消防设施的基本都是安装到位,设计也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但是,这其中存在着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就是人们对于如何正确使用消防设施方面的知识很薄弱。
现对建筑消防设施不能发挥其作用,提出如下解决办法:
一、对消防技术的服务机构相关的建议。
要缩短建筑消防装置和现实使用之间差距的主要调节者是消防技术的服务机构,但是目前我国设置的消防设施服务机构管理制度不严,缺乏诚信制度和自律制度,对一些在施工时私自降低消防材料质量的企业、在日常检查中提供虚假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检测文件的企业、对消防设施维修不合格的企业公安消防部门缺乏有力的查处,这都将造成消防设置的材料市场、维修市场、安装市场上的秩序混乱,造成消防材料和设备质量参差不齐的不良社会现象。只有对消防技术的服务机构加强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其法律责任和进行明确的处罚制度,才能保正建筑消防设施质量问题和为消防设施能够正常使用提供保障。
二、关于消防安全的责任问题。
现在在一些建筑中,都高度重视消防设施的建设,但对消防设施的后期管理重视不够。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在设计之初、在施工、监督、检验和后期投入使用的一系列过程中,各个过程都要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主体,最后才是消防部门的监管责任。但是在日常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消防设施在设计、建设时的责任主体相对比较忽视,扩大了监管部门的责任。消防设施的维护人员水平和素质较低,有些根本不懂这些消防器材和系统的操作和作用,有些单位甚至不具备消防设施的维护人员;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为了节约开支或者根本不重视对消防器材的维护;消防的监督管理部门面对庞大的需要监督的单位,力量薄弱,难免遗漏,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需要克服的问题。例如: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人员进行培训,做到持证才能上岗,加大防火救灾的宣传力度,使居民遇到火灾时能够沉着应对以及使用基本的消防器材等。这样才会使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发挥作用,对居民的生命财产起到保障作用。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所需的消防设施数量也不断增加,应用范围也随之增加,对防范火灾和对发生火灾的第一时间起到的灭火作用越来越大。建筑内的消防设施都是根据国家的规定进行设计的安装的,这些消防设施在遭受火灾初期时起到的灭火作用是无人能比的,人们对这些先进的灭火装置和系统也逐渐依赖,要想将这些消防装置在发生火灾时起到应有的作用,需要各个部门和居民的密切配合。
作者:海南大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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